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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进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2-22 阅读:1276 次

来源: 国家地名普查

国地名普查办发[2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为及时反映各省(区、市)地名普查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建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情况通报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通报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和全国统一安排部署,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各地对地名普查作出的安排部署、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阶段进展情况。地名普查政策创制、资金安排、培训宣传、软件研发等情况,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和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地名普查工作动态、特色亮点和阶段成效,普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质量管理情况。各地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管理规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监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地名普查质量管理、监理和检查验收等情况。

(四)成果转化情况。各地制定成果转化规划、开展成果转化利用、推进地名公共服务等情况。

(五)典型经验做法。各地在地名普查中总结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通报形式

通报采取定期通报和不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定期工作情况通报。对各省(区、市)地名普查工作总体进展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各省(区、市)地名普查办要将本省(区、市)地名普查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国务院地名普查办。

(二)不定期专项通报。对督查督导、典型经验、工作亮点、突出问题等情况,按照“一事一通报”的原则,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专人负责。各省(区、市)地名普查办要高度重视地名普查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工作,确定一名信息员专人负责,并于9月8日前将信息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

(二)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认真统计、梳理和总结本省(区、市)地名普查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按时报送国务院地名普查办。

(三)纳入绩效考评。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将信息报送和通报情况纳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督查和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范畴,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

(四)推进普查工作。地方各级地名普查办要将通报制度作为推进地名普查的重要措施,建立本级地名普查进展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实施通报工作反映普查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督促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快地名普查进程,提高普查质量。

联系人: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秘书处  张伟

电  话:010-58123209

邮  箱:mzbqhdms@163.com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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