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名称有序管理和规范使用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3-29 阅读:1607 次
苏民区[2003]45号
各市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居民区名称、高层建筑名称、大型建筑群名称等,均属于地名管理的范围。当前,我省一些建设开发单位在对楼盘销售等进行广告宣传时,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建筑物非标准名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有的不使用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标准名称;有的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并在媒体上大作广告,这些非标准地名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对社会的误导,混淆了公众视听。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物名称的有序管理,规范建筑物名称的使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城市地名标准化进程,现就建筑物名称的命名和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各市区内已建的建筑物,包括居民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群等,均需办理命名(更名)手续,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查,当地人民政府(或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公开使用。上述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文件应抄报上级地名主管部门,抄送至当地民政、建设、规划、房产、工商、土地等部门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
二、楼盘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中,均应使用已批准的建筑物(含路街巷、居民区等)标准名称。
三、建设开发单位在建筑物各类广告宣传中(含在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要严格按照正式批文,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名称的专名和通名的字体规格大小必须一致,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也不得在标准名称中间添加任何标点符号。
四、建筑物标准名称的注音必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其专名和通名的拼写分段应正确(如“春天花园”,应拼写成Chuntian Huayuan);禁止在文字广告、建筑物标牌等标识中使用英文等外国文字对建筑物名称进行拼写。
五、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宣传媒介和广告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建筑物名称广告时,应依法查验该建筑物标准名称的批复文件或标准地名使用通知证书,核实标准名称,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不得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建筑物非标准名称。
六、设计、制作和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中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登记后方可发布。
七、建设开发单位自行发布的建筑物广告,必须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醒目地标明该建筑物的标准名称,并在适当位置标明预售许可证号和该建筑物的标准名称及批文字号;绘制该建筑物位置的示意图,图上应标注经审批的标准名称(含专名和通名),不得标注其它容易引起误导或混淆标准名称的文字,不得采用简称等非标准名称。
八、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命名(更名)建筑物名称。违反地名管理法规,擅自对建筑物进行命名(更名)、并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的,一律视为非法地名,地名主管部门不予承认,名称不受法律保护。建筑物名称不经申报造成重名的或因含义不妥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后果由建设开发单位自负。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