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民办技校名称 县级以上地名禁作字号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5-11 阅读:715 次
来源:法制日报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除特殊情况,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满足“三个不得”。
即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用作字号;其他企业未经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中不得含有“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通知要求,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分为“三步走”,即举办者首先应当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其次以核准名称向审批机关报送审批,最后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或变更名称)。其中,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举办者应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