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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8-06 阅读:1270 次


宁地名委〔20062

 

各区县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地标委[2004]4号)精神,为在我市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形势下,进一步保护南京历史文化特色,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现就加强我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意义

联合国第五届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的第六号决议正式提出地名是民族文化遗产,第六届地名标准化会议第九号决议又进一步指出:地名有重要的文化和历史意义,随意改变地名将造成继承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损失。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的这两个决议,从文化性质上对地名是民族文化、老地名是历史文化遗产作了重要认定。

南京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四大古都之一。近2500年的建城史为南京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众多的历史遗存,也留下了众多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丰富文化内涵的各类地名群。这些古老的城镇、街巷、里弄、桥梁、居民地、店铺、寺庙、区片、亭台楼阁、山川河流等各类地名,是了解南京历史风貌的重要窗口和城市文化传承的重要凭据,蕴涵着南京演化变迁的各类历史信息。地名作为南京的历史见证、文化标志和风俗符号,也是南京市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因此,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南京的历史文化和人类的文明成果,是保护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基础。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但长期以来,由于对地名文化的重要性缺乏普遍认知,对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城市建设改造中,很多反映古城历史文化风貌的老地名受到了冲击,致使许多文化内涵丰富的老地名或变更、或消失,造成对历史文化资源的破坏,导致我市老地名保护工作出现了地名流失严重、文化内涵挖掘不够及社会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切。因此,大力加强我市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经刻不容缓,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南京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目标方针

保护范围:南京地名文化遗产是指从南京历史地名中经过一定程序和规则选择的历史地名及其挖掘的文化内涵。现今南京的历史地名是指位于钟山龙蟠,石头虎踞和秦淮河、滁河流域南京十三个区县境内,从先秦至民国期间,历朝历代产生的??和淘汰地名(即历史上使用过,现未使用的地名)两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遗产定义为:历史上世代传承的最珍贵的财富和作品,是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即能为一种已消失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遗产的概念,同时考虑到地名的产生和消亡具有突变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特点,地名文化遗产应从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现行地名和淘汰地名中选取和挖掘。将现行地名与淘汰地名中珍贵部分均作为文化遗产整体保护,有利于防止历史文化的部分性断裂,有利于城市记忆的完好保存,也有利于更全面、深入地挖掘和弘扬南京地名文化。

保护目标:要积极参与国家、省、市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通过全社会努力,逐步实现我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建立我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机制,使我市珍贵的、现存的或濒危的并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丰富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得到有效保护。

保护方针:要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深入挖掘、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工作,建立健全我市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编制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提高全社会对地名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使我市地名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继承和发扬。

三、切实做好我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扎实开展老地名保护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先进文化建设紧密结合,并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要不断加大保护经费的投入,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地名委员会是本地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地名办是负责具体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将老地名保护工作作为地名工作的重点统筹规划。要认真摸清辖区内老地名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老地名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运用文字、录音、录像和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老地名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准确、详实的基础资料。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区老地名保护工作规划,并编制地区老地名保护名录。第二,将老地名保护工作与日常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把好命名更名关,减少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地名的消失,并着力推动老地名的重新启用。第三,要集聚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各种资源和各种方式开展整理、考证和挖掘工作。要组织相关专家,科学论证和认定区(县)级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名,并编制老地名保护名录。保护名录作为我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经有关部门和程序认可,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地名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老地名、保护老地名、弘扬老地名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地名委员会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到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老地名??产的地名采取挂牌立碑等方式,记录和展示老地名的来历含义、演变及其所蕴涵的文化内涵等信息。规划部门要在编制老城保护规划的同时,与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地名规划中专项老地名保护规划。文化部门要共同做好老地名保护名录的编制、认定和地名文化的挖掘、整理、保护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老地名保护的宣传工作,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文物、档案、国土、旅游等部门,也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二)严格执行保护制度,传承优秀地名文化

使用老地名是对老地名最好的保护。在城乡建设改造中,地名部门、城建、规划等部门必须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规定的保护标准及要求,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地名,尽可能地保证地名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传承优秀地名文化。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历史地名一般不宜更名,必须进行更名时,应履行更名程序,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考察、论证。在遇到不得不废止的历史地名时,应坚持规模方面,保大舍小;知名度方面,保高舍低;年代方面,保长舍短;品位方面,保雅舍俗的基本原则。

对保护名录中的淘汰地名可在新的城市建设改造中重新启用,使之复活。对废止的历史地名,应采取移植使用、载入史册(图书、地名录、地名大全、对照表、地名档案等)、挂牌立碑等方式进行保护,以最大限度地记录并反映历史地名的相关信息。

(三)大力宣传老地名,弘扬优秀地名文化

宣传是弘扬的手段,而弘扬是保护的根本目的。从宣传弘扬的角度,地名文化最具有易推广、平民化的特性。一旦形成全社会保护优秀地名文化的气势,必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各区县地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名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载体的重要作用,会同规划、城建、文化、新闻、档案等部门加大对老地名宣传和保护的力度,弘扬优秀地名文化。宣传工作要体现民本意识、创新意识和全民参与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地名要采取发布保护名录、编制地名录(地名志、新旧地名对照表等)、制作老地名地图、出版发行图书、拍摄数码作品、挂牌立碑、开展文化讲座、社会评选地名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和推广,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营造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南京市地名委员会

○○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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