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第 7361070 位访问者
;
当前位置:首页> 地名论坛> 工作研究

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之我见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1-26 阅读:1967 次


薛 光

 

李学举部长、罗平飞副部长在今年512日民政部召开的“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视频会议”上,就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行了正式部署。由两位正副部级领导亲自到会并作工作报告,这在全国地名工作27年的历史长河中是前所未有的,也是旷古绝伦的!可见民政部把地名工作放到了民政工作何其重要的位置!对实施地名服务工程建设是多么的关注和重视!作为一名自1980年就从业地名工作的“老地名”来讲,感触颇深、体会真切,我思忖:国家地名主管部门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服务,只要两手都硬起来,我国的地名事业必将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地名标准化的美好愿景就一定会早日实现!

应该说,熟悉地名规划工作的地名同仁对此并不陌生,它不是什么新生事物,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江苏等省市就开展过此项工作,只是规模和声势没有当前如此浩大而已。现今,地名规划已被正式列入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四个专项事务之中,并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启动,部长们不仅在会上隆重号召、着重强调,民政部还会同建设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充分体现了国家地名主管部门在此问题上的高屋建瓴和远见卓识。搞过这项工作的同志都知道,地名规划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编制城市地名规划不仅需要规划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也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本文联系我省早期开展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的情况,并结合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就如何搞好城市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谈些粗浅体会。

一、城市地名规划的含义

所谓地名规划,就是按照城市发展的历史和地名的现状以及当代地名变化的规律,并结合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做出对该城市地名标准化的总体设计和超前控制。它是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按照确定思路、收集资料、制定方案、专家论证、政府审批、社会公布等程序操作的,它是城市规划必不可少的配套专项规划,是城市各类地名管理的重要依据。本文中所指“城市”,是指各大、中、小城市即地级市、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这一层,它是由各城市的老城区和新城区(含各类开发区)两个部分组成。

二、城市地名规划的意义

地名规划,是城市地名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加强旧城改造、新区建设中的地名管理,减少地名命名更名时的片面性、盲目性,克服地名重名同音、文化含量不高等弊病,提高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的内在质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编制地名规划,可以增强地名管理的全局观念。做好城市地名管理,要有一整套管理规划的原则和措施。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各地城市的区域特点和建设规划,从城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就可对城市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进行总体布局,做到有地就有名,有名就是标准地名,并形成完整的地名体系。

2、编制地名规划,可以加强地名工作计划的周密性。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和系列化目标,从长远观点看,地名规划就是向人们提供分期、分批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引导地名主管部门有步骤的落实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的各项任务,保证命名更名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编制地名规划,可以提高地名标准化的整体水平。针对城市各类地理实体名称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进步、时代发展对新生地名的客观要求,按照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的目标,对城市各类实施名称主动进行系统的命名更名,采取各种方式逐步改善地名的词语结构,实现地名的科学化、多元化,从而保持地名的长期稳定。

4、编制地名规划,可以掌握地名命名更名的主动权。对城市各类人文地理实体名称进行地名统一规划,就可改变过去先有建设、后有名称的滞后现象,克服原先零星碎打命名地名的被动性和以工程代号或临时名称替代地名的随意性,从项目立项、建筑设计、开工报道时,就是地名规划中确定的一个标准名称,从而不受到其他名称所干扰。

依上所述,地名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对一座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种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的音、形、义方面进行符合地名法规、业务规范要求的全盘策划和整体设计。地名规划的超前管理,必将提高地名由内涵到外形的科学性、前瞻性,有效地遏止擅自命名和地名“自由画”的混乱现象,起到全方位强化地名管理的作用,是地名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

三、编制城市地名规划的基本要求

1、地名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城市地名规划来源于城市规划文本和图纸之中,是一个专项规划,如同交通、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环保、环卫、绿地等专项规划一样,都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因此,编制地名规划,就要以城市规划作地名规划的蓝本,搞清城市各类设施的布局及规模,确定地名命名方向,使地名规划与城市规划融为有机整体。

2、分区地名规划要与全市区的地名规划协调统一。地级市的地名规划是一个完整的大系统,而个市辖区的地名规划则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区级地名规划必须服从于市级地名规划的总体要求,要摆正局部与全局相互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全市区地名规划的命名意图和方向。编制区级地名规划时,还应注意本区与其它区的相互关系。如果关系协调不好,将会造成全市区范围内地名新的混乱。

3、原有地名要保持相对稳定。编制规划地名时,对规划前的地名不宜大量改动,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特别对老地名的更改更需慎重。重新整合后的命名原则是:规模方面,保大舍小;知名度方面,保高舍低;年代方面,保长舍短;品味方面,保雅舍俗。另外,对部分不适用的通名应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对通名脱落的地名,应达到地名由专名+通名的标准构词形式。

4、继承与创新并举。继承,即是对地名规划中的新生地名,做到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承袭前人合理的命名方法,正确选择含有本埠地理特征和历史内涵的词语作新地名,以体现地名的延续性。创新,则是在前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冲破老框框,开拓新思路,使新生地名品位高雅,更加贴近现代生活,更加富有时代气息。

四、地名规划的范围

城市地名规划的对象,原则上应包括新老城区、城郊中的所有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具体来说是:

1、路(含高架道路)、街、巷、里、弄名称;

2、居民住宅区名称;

3、区片名称(含广场、绿地、街头公园等开放式公共场所);

4、桥梁名称(含人行天桥、立交桥、跨江大桥等);

5、隧道名称(含地下通道、山体隧道、湖泊隧道、河流隧道等);

6、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高层建筑名称;

7、游览地、风景区、纪念地名称;

8、河流、山地、湖泊等名称;

9、其它需要规划的地名。

五、地名专名的命名更名原则

地名规划中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是一项严肃、审慎地工作,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地方性地名法规外,对地名专名的命名更名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地域性原则。即地名的命名更名要因地制宜、因地而异,尽量使城市诞生的新生地名的专名凸现本地特征,具有地方特色。名举之地可扬一方之秀,体现出当地生产生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历史背景、人物事件、风物民情、传说掌故、宗教习俗、自然和人文地理景观等方面的特点和个性,与原有地名的命名传统和风格相一致,以形成鲜明的地名群体效应。由于这类地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排它性,可避免雷同化。另外,还须注意不要移植外地的名山大川和行政区域名称作本地地名的专名,以造成地名千人一面的局面。

2、时代性原则。为反映群众的美好愿望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不同时期都会产生附着时代印记的地名。如历史上就有形成的“太平路”、“如意里”等;新中国初期有“解放路”、“建国路”等;六十年代有“跃进路”、“红旗路”等;文革期间有“大庆路”、“反帝路”等;改革开放后又问世“腾飞路”、“开发大道”等。当前面临廿一世纪的新形势,以新观念的地名定会应运而生。这就要求在择词时慎重稳妥,既考虑要有强烈的时代气息,也要符合精神文明要求,表现健康向上的积极意义,坚决杜绝地名中的不良文化现象。禁用政治口号式地名和洋化地名、语义不明的怪诞地名。

3、系列化原则。在编制地名规划方案时,要将规划中的地名专名,分门别类设计成数个甚至十数个各具特色的地名集团,如历史文化系列,或本地山水系列、或名胜古迹系列、或风物特产系列、或科技教育系列、或植物花卉系列、或诗词成语系列、或吉祥美愿系列、或时代特征系列、或方位序数系列、或色彩四季系列、或神话传说系列系列等等,不一而足。地名专名的彩词没有固定的模式,构思系列化专名要善于浮现联翩和触类旁通,异彩纷呈、雅俗共赏的系列化地名,必定给人以美的享受。

4、序列化原则。即指每个地名集团中的地名在规划图上要排列有序、布局合理,符合一定规律。如用本地山系、水系名称命名路街巷名称,可根据某些山体、水体分布的具体位置,或从南到北、或从东到西顺序排列,不要给人产生杂乱无章、颠倒错位的印象和感觉。

5、群众性原则。新生地名专名的采词,要群众喜闻乐见,好找好记,符合大众心理。为防止闭门造车和主观臆断,除从有关史料典籍等中选择和联想外,还可采用召开各界座谈会和公开征名的方法,征集各类地名。对各方汇集而来的地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逐条分析,反复酝酿,择优录用。

六、地名通名的命名更名原则

1、层次化原则。地名通名层次化,主要是指新建或改造道路名称的通名,规划时应与其地理实体的规模相适应,从地名通名的用字就能区分出道路的等级层次,脉络分明,易于提高分辨力。全国众多城市中的道路具体采用何种层次的通名较为适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习惯而定。

城市道路通名的等级层次区分,可根据其宽度和长度定为三级:第一级为“大道”、“大街”(一般在新区或开发区内使用);第二级为“路”、“街”、“道”;第三级为“巷”。在通常情况下,地级市的道路可定为三个层次;小城市的道路可定为两到三个层次。

2、规范化原则。即指规划中的桥梁、广场、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群名称的通名要符合语言规范要求,名实相副,不得夸大其词或产生歧义。

⑴桥梁的通名。桥梁通名的区分,可根据其规模和形式定名为:“桥”、“大桥”、“立交桥”、“高架桥”、“天桥”、“人行天桥”、“环行天桥”、“地下立交”、“地下通道”等。

⑵广场的通名。广场属区域性的片状地名,一般指数条道路的交会处(中间有大圆盘)或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可根据其功能定名为:“广场”、“××广场”(如“文化广场”等)。

⑶住宅区的通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用“新村”、“新寓”、“公寓”、“园”、“花园”、“城”、“山庄”、“别墅”等通名命名,但其中某些住宅区的通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给人以言过其实、盛名难副的感觉。如:

①“园”、“花园”。用于有一定的绿化、彩化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高档豪华、典雅秀丽的住宅区名称。

②“苑”、“花苑”。用于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住宅区或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名称。

③“公寓”、“新寓”。用于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的住宅区名称。

④“别墅”。用于位于城郊结合部园林式的低层高级住宅区名称。

⑤“山庄。用于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名称。

⑷高层建筑的通名。高层建筑通常是指八层以上的高楼大厦。由于高层建筑具有明显的指位作用,属于点状地名,故应将此纳入地名管理的范畴。

①“大楼“、”大厦“。用于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名称。

②“商厦“。用于以经商为主的高层建筑。若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其性能,直接以“饭店”、“酒店”、“宾馆”等命名。

⑸大型建筑群的通名。

①“广场”。此为片状地名意义的广场,特指具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群。用于户外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在一般情况下,大型建筑群不得任意使用“广场”命名。取名“广场”的,名称前面须加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等。禁止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花园广场”等。

②“城”。特指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服务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用于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城”的命名要慎重稳妥,从严掌握。

③“中心”。是指某一功能在本城内最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中心”的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环球”等之类词语。

对不具备使用某某通名而需要用作该通名的,应报省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3、系统性原则。即道路通名的命名布局要有整体观念,特别是设区的地级市更要通盘考虑,不能孤立的有一条道路就起一个通名,而对较长的骨干道路选取通名时,可按不同位置运用通名派生,使通名保持较强的连贯性。如虎踞路,可派生出虎踞“北路”、虎踞“中路”、虎踞“南路”等。

由于路、街的通名为同一层次,整体布局新城区的地名时,也可以方位确定东西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路”,南北走向道路的通名为“街”,反之亦然。道路通名系统性的好处是,便于人们记忆和寻找。我国的有些城市已开始这样实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可勉强行事,不搞“一刀切”。

七、编制城市地名规划的内容和方法

地名规划是四项地名规划材料的总称,不是单指哪一个方面的要件。这些材料都是报送地方政府审批和日后整理归档的主要依据。

1、制定地名规划设计书。这是编制该地名规划的重要前提。设计书要详细阐明本城市的总体概况及其特征,城市规划的宗旨和未来发展方向,地名规划的指导思想,现有地名的概况,包括数量、类别、形成、演变、特点、分布规律、存在问题,待命名更名的地理实体的种类、数量,拟定命名更名的各类专名系列和通名系列的名称及理由、说明,等等。

制定地名规划设计书之前,首先要收集城市建设规划的各种资料,包括文本、图纸、文件等;其次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现有地名的家底,在统计、分类的基础上做出分析和规划。各类地名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的命名更名方案设计,应与城市规划中的建筑物分布、景观及功能相吻合。有了一个内容详尽的地名规划设计书,对开展下面工作很有益处。

2、制定地名命名更名规划方案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有多少种类的规划地名,就要设计多少种表格,各类方案表格中的栏目设计要考虑周全。凡属命名更名范围的地名均需填写规划方案表。方案的草表经领导审阅、专家论证和上级部门审查认定后,再形成正式的地名命名更名规划方案表,连同其它规划材料一同报送当地政府审批。

3、标注地名规划图。为使地名规划的内容更加直观、形象,需将地名命名更名方案草表中的所有地名(有些地名可能有几套方案)均一一标注上草图,字体要工整清晰,易于识别和判读。标注地名时,不要把图上原有地名压盖,否则难以与原地名对照。报政府审批的地名规划图,要依照草图重新复制。地名规划图的标注工作最好请专业人士来做。

4、撰写地名命名更名方案论证报告。地名规划中的设计书、命名更名方案草表、草图编制完成后,要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估,不断修改完善,达到精益求精,使地名规划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防止长官意志和少数人说了算。对最后待向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查和地方政府报批的地名规划,要写出地名规划论证报告,包括命名更名的地名数量、具体名称、组成人员、评审情况、鉴定意见、薄弱环节以及改进情况等。

八、城市地名规划的审查、批准程序及修编

1、按照民政部、建设部《通知》要求,各级城市的地名规划(包括:地名规划设计书、命名更名规划方案表、地名规划图、命名更名方案论证报告)经评审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一经政府审批后的地名规划,便具法定性,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省、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各媒体都应按照地名规划中的地名公开使用和称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规划中的标准名称。

3、地名规划的编制应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并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规划的修订对地名规划进行必要的修编,使地名规划和城市规划始终保持一致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以促进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0051014

 

备注: 2005年《行政区划与地名》第4期(民政部区划地名司主办)。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