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江苏省地名录编纂指导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03-05 阅读:2037 次
各市、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地名录编纂指导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江苏省地名录编纂指导规则
地名录是规范化的地名一览表,主要用于查检某地名的位置。编纂地名录是地名普查成果转化的要求。为推进我省地名录编纂工作,制定江苏省地名录编纂指导规则如下。
一、编纂思想
按照1+13+96系列编纂,1本省综合卷、13本设区市卷、96本县(市、区)卷(以下简称省、市、县录)。省、市录收录辖区内的重点地名,县录收录辖区内的所有地名,以实现看省录了解江苏主要地名概貌,看市录了解设区市地名概貌,看县录能查找辖区内所有地名的目的。
二、收词范围及撰写内容以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入库数据为基础,主要收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中的地名,补充2015年以来新地名。具体包括陆地水系,陆地地形,海域,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省、市、县三级地名录的收词范围及撰写内容为:
(一)已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地名词典》和《江苏省标准地名词典》的词条,按区域范围全部进入省、市、县三级地名录。
(二)凡被纳入《江苏省政区图》《江苏省地名图》的地名按区域范围进入省、市、县三级地名录。
(三)纳入县级及以上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地名全部收入省录。
(四)除了上述三类地名外,省、市、县(市、区)还应将以下地名收入本级地名录。
1陆地水系类(1)河流省录收录三级以上的河道;市录收录五级以上的河道;县录收录其境内的所有标准名称的河流。明确级别、长度、流经地域(省录河流明确流经的设区市,市录河流明确流经的县、市、区,县录河流明确流经地域)及特色文脉。(参照河道等级标准)
(2)湖泊省录收集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湖泊;市录收录本辖区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湖泊;县录收录其境内的所有湖泊。明确位置(省录明确到市、县,市录明确到县、乡,县录明确到乡、村)、面积、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及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参照江苏省湖泊管理条例)
(3)陆地岛屿省录收录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及具有特色文化内涵的洲、河岛、湖岛、矶;市录收录设区市内重要的洲、河岛、湖岛、矶;县录收录其境域内的洲、河岛、湖岛、矶。明确位置(所在江、河湖,所属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自然聚落等信息。
(4)泉省录收录国家和省级名泉;市收录设区市市区内著名的有景观特征的泉;县录收录其境域内著名的有景观特征的泉。明确区划方位、日出水量、年均水温、景观特征等。
2.陆地地形类
(1)平原
省录收录苏北平原、黄淮平原、江淮平原、滨海平原、长江三角洲平原、太湖平原、里下河平原、江海平原。明确四至、面积、平均海拔。
(2)丘陵
山地省、市、县录分别收录本级地域范围内的重要丘陵山地。明确地域范围、海拔、最高峰名称(注明海拔)。
(3)山、山峰省、市、县录分别收录区域内较为重要的山、山峰。明确位置、海拔、主要自然与人文景观。
(4)湿地
省录收录省级以上的重要湿地;市录收录市级以上的重要湿地;县录收录本地区的一般湿地以上的湿地。明确位置、面积、主要动(植)物各类。(参照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5)洞穴
省录收录省级及以上的地质遗迹资源;市录收录市级及以上的地质遗迹资源;县录收录县级以上的地质遗迹资源。明确所在山峰、位置、地貌和其它特色信息等。
(6)天生桥
省、市、县录同时收录。明确位置、长、宽、高等信息。
3.海域类
(1)海
省、市、县录同时收录。明确位置、面积、平均深度。
(2)海湾
省、市、县录同时收录。明确位置、面积、平均深度。
(3)海洋
岛屿省、市、县录同时收录。明确性质(大陆岛或火山岛、珊瑚岛、沉积岛等)、位置、面积。
4行政区域类
省录全收;市录收录本辖区的;县录收录本地区的。明确位置(参照标准地名词典表述方法)、总面积、总人口、下级政区(只要数量)、政府驻地。
5群众自治组织类
省录收乡镇驻地以及市级以上文明委评定的全国、省级和市级文明社区和文明单位的社区;市录收录县级以上文明委评定的全国、省级和市级文明社区和文明单位的社区;县录收录本地区村(居)委会。明确位置、面积、人口。
6非行政区域类
(1)矿区
省录收录省属以上的矿区;市录收录市属以上的矿区;县录收录同级以上的矿区。明确位置、矿产类型、面积、人口、产值。
(2)农、林、牧、渔区
省录收录省级及以上部门所属的农场、林场、盐场;市录收录市级及以上部门所属的农场、林场、盐场;县录收录县级及以上部门所属的农场、林场、盐场。明确位置面积、人口、主要产业。
(3)工业区
省录收录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等;市录收录市级及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等;县录收录县级及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等。明确位置面积、人口、主要产业。
(4)地片
省录收录苏南、苏中、苏北等大的地片。市、县(市、区)不收录。明确范围、相关历史文化信息。
(5)区片
省录收录知名度高的区片和历史文化街区,如新街口、夫子庙等;市录收录设区市市区的区片和历史文化街区。县录收录本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明确位置或范围、相关特定的历史文化信息。
7居民点类
(1)城镇居民点
省录收录2014年底已达到集中居住1500户或5000人以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连片建设的新型居住区。考虑到各地城镇居民点规模大小不一,设区市和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自行酌定。明确位置、人口、民居民俗等文化内涵。
(2)农村居民点
省录收录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市录收录市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具有明显特点的居民点(自然村),如:人口数量多,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里,古建筑群,著名土特产品产地等,控制一定数量;县录收录辖区内所有的居民点。明确位置、人口、民居民俗等文化内涵。
8.交通运输设施
(1)河港
省录收录三级及以上河道上的港口;市录收录五级及以上河道上的港口;县录收录辖区内所有港口。明确所在水域、始建时间、建成时间、年客运量或年货运量
(2)船闸
省录收录三级及以上河道上的船闸;市录收录五级及以上河道上的船闸;县录收录辖区内所有船闸。明确所在河流、位置、设计尺度、设计年船舶通过量。
(3)渡口
省录收录三级及以上河道、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湖泊上的主要渡口;市录收录设区市内五级河道及以上和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湖泊上的主要渡口;县录收录辖区内的所有渡口。明确所在水域、位置、范围性质,运菅时间。
(4)公路
省录收录国道、省道,明确级别、境内起止点、境内长度、途经的设区市;市录收录设区市内县道以上公路,明确级别、境内起止点、境内长度、途经的县、市;县录收录辖区内乡道以上道路,明确级别、境内起止点、境内长度、途经的乡镇。专用公路应选收非军事用途的,以服务厂矿等机构为主,兼具承担社会客货运输功能,又具有一般公路基础设施特征的专用公路。
(5)长途汽车站
省录收录省内一级车站;市录收录辖区内二级以上车站;县录收录辖区内四级以上车站。明确位置、始建时间、建成时间、年客运量或年货运量。
(6)铁路
省录收录所有铁路;市录收录过境本市的铁路;县录收录过境本地的铁路。明确境内起止点、境内长度、主要车站。可适当选收非军事用途的重要专线
(7)火车站
省、市、县录收录区域内所有火车站。明确位置、始建时间、建成时间、年客运量或年货运量。
(8)航空港
省、市、县录收录区域内所有航空港。明确位置、始建时间、建成时间、年客运量或年货运量。
(9)道路、街、巷
省录收录县级及以上城市城区、县城范围内的本级快速路、主千道,纳入市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街巷及设区市市区知名度高的特色街巷;市录收录设区市市区所有的路、街、巷,纳入县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街巷以及当地知名度高的特色街巷;县录收录区域内所有路、街、巷,明确起止点、长度(跨市辖区的道路、街道标明区内长度)、宽度(跨市辖区的道路、街道标明区内宽度)、传统文化内涵。
(10)有轨交通线路
省、市、县录收录区域内的所有有轨交通线路。明确起止点、长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
(11)桥梁
省录收三级及以上河道和国道、省道上的重要桥梁;市录收录辖区内五级以上河道和国道、省道、县道上的所有桥梁;县录收录辖区内的所有桥梁。明确所在线路或者所跨河流、长度、最大跨度。
(12)隧道
省录收录500米以上或长度不足500米但是有特色的隧道市录收录设区市市区的隧道;县录收录辖区内隧道。明确长度、所在地方、始建时间、建成时间。
9水利、电力
(1)水库
省录收录大、中型水库;市录收录辖区内小型以上水库;县录收录辖区内所有水库。明确位置、容量、面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
(2)灌溉渠
省录收录跨设区市的干渠和重要支渠;市录收录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干渠和重要支渠;县录收录辖区内跨乡镇、街道的干渠和重要支渠。明确位置、流经区域、灌溉面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
(3)堤堰
省录收录三级及以上河道、省级以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湖泊上的主要堤堰;市录收录辖区内五级及以上河道和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湖泊上的主要堤堰;县录收录辖区内的所有堤堰。明确所在水域、位置、构筑材料、长度、高度。(4)运河
省、市、县录均收录,视情归入河流、风景区。
(5)发电站(企业内自用的不收)
省录收录大型和重要的中型发电站;市录收录中型以上的发电站;县录收录小型以上的发电站。企业内自用的不收。明确位置、类型、类别、年发电量
(6)水利枢纽
省录收录省级以上枢纽;市录收录市级以上枢纽;县录收录县级以上枢纽。明确所在位置、始建时间、建成时间、主要功能。《参照江苏省基本水情手册》
10纪念地、旅游景点
(1)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
省、市、县录收录政区大典中收录的重要的人物(事件)纪念地。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对人物纪念地和事件纪念地合理排序。明确位置、人物或事件
(2)宗教纪念地
省、市、县录收录本辖区内重要的且具有地名意义的寺庙、教堂等。明确所在位置、重要人物或事件。
(3)公园、风景区
省录收录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录收录辖区内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4A以上景区;县录收录辖区内所有的风景名胜区。明确位置、级别、主要景点、景观特色及相关文化内涵。
(4)自然保护区
省录收录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市录收录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录收录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明确位置、级别、保护对象、占地面积。
11建筑物类
(1)房屋
a标志性建筑省录
收录13个设区市最能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内涵的、最具地方代表性的建筑物;市录收录设区市市区的标志性建筑物和所辖县、市的标志性建筑物;县录收录当地的有代表性的建筑物。
b博物馆(院)、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
省、市、县录收录具有独立建筑且具有地名意义的博物馆院)、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
c大型综合性建筑(群)等
省录收13个设区市著名的大型综合性建筑(群)等;市录收录辖区内知名度高的大型综合性建筑(群)等;县录收录本地大型综合性建筑(群)等。明确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2)亭、台、碑、塔
省录收录有鲜明建筑特征或有特殊意义的;市录收录设区市内较有名的;县录收录辖区内较有名的。明确所在位置、建筑结构、主体高度、特殊意义。
(3)广场、体育场
省录收录大型公共广场,大型体育场馆;市录收录设区市内规模较大的公共广场,体育场馆;县录收录本地的公共广场,体育场馆。明确所在位置、占地面积。
(4)城堡、墙
省录收录古城堡、古城墙;市、县录收录各自区域范围内的。明确所在位置、主体高度、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内涵等。
12.单位
(1)党政机关
省录收录省级党政机关及中央派驻单位;市录收录市级党政机关及中央和省派驻单位;县录收录县级党政机关及中央、省、市派驻单位。明确地址。
(2)事业单位
省录收录省属以上事业单位;市录收录市属以上事业单位录收录县(市、区)属以上事业单位。注明地址、主要职能。
(3)企业
省录收录央企、省属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大型外商独资企业、大型合资企业、省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的明星企业;市、县录参照省录收录各自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企业,标准自行酌定。明确地址、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地位(如龙头企业、领军企业等)三、编排指导目录
(一)省级地名录
第一章江苏省及各设区市政区图、地名图
第二章江苏省、各设区市、市辖区概况、县(市)概况(利用国家标准地名词典相关行政区域词条)
第三章标准地名录
第四章国家、省有关地名法规文件第五章江苏省地名汉字首字笔画索引。
(二)设区市、县(市、区)地名录
各地可以根据收词指导范围,参照省级编排指导目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行政区划演变、政区沿革、已消亡地名等情况
四、相关事项
(一)准备阶段(2019年1月一3月)
1.成立各级编委会。省编委会由厅有关领导、处室负责人、设区市有关领导组成。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成立本级编委会。
2.拟订并下发江苏省地名录编纂指导规则及编纂方案。包括收录地名的内容、范围,地名录的编辑格式,图文编辑,封面设计、包装等。
(二)编辑阶段
1.省、市、县(市、区)按收录对象和收录条件,分类别整理编制本地地名录目录表,对收集来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按编纂方案进行编辑。各地应协助省厅在2019年7月前完成省级地名录资料收集整理和编辑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应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2.各级各地要本级地名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省级地名录2019年10月底完成,设区市、县(市、区)2020年3月底完成。
(三)审定阶段。
提请编委会终审定稿。省录于2019年12月底完成,市、县录2020年5月底完成
(四)印刷阶段。经编委会批准后进入印制阶段。省录于2020年3月底完成,市、县录不迟于2020年12月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