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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条例 一条不可忽略的新法规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7-27 阅读:531 次

来源:地名世界

人们的社会活动离不开地名,地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1979年上海市建立地名管理工作机构以来,地名工作逐步发展。近几年来随着上海城市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由此也引起了地名的变动,特别是改革开放使地名工作从观念到行为发生擅变,同时也给地名工作带来了不可回避的矛盾。在新形势下如何管理好地名,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一直是地名工作者思考的问题。

现在地名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起草于1992年。由于当时主客观因素的局限,对地名工作出现的问题及矛盾预见不够,.致使目前地名管理现状与形势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表现为:权威有限、法制威慑力度不足,制止擅自命名地名的行为缺乏有力措施。尽管办法也有罚则,但由于整个地名管理的法规体系还不配套,执法体系不健全,所以很难实施。

为了克服上述弊端自1996年下半年起,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到哈尔滨、天津等地调研,在本市召开了若干次座谈会、专家论证会,1998年初市政府上报市人大常委会的条例草案已经过近二十次的修改,为能被市人大常委会的顺利审议通过,做了积极充分的准备。

上海市人大换届改选后,新当选的常委们对这个条例草案十分重视,以极为严肃、认真和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进行讨论、审议。4月29日上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全体委员来到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听取市地名办关于《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的工作汇报。与会领导就地名有偿命名、地名外文译写、门弄牌号编订、法律责任、楼宇名称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了解与询问。汇报结束后,市地名办立即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规划局法规处的部分同志,就城建环保委领导询问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对有关条款进行充实和部分修改。

5月28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又召开了第2次委员会会议,对市政府报送的《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初步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推进本市地名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增强地名管理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促进地名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制定一部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进行了反复修改,并达成了共识,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为慎重起见,6月3日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又在测绘院会议室就条例起草情况进行了座谈。出席会议的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铁迪、副主任孙贵璋、胡正昌、漆世贵、厉无畏、任文燕及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与会领导就地名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管理范围、管理程序、命名原则、有偿命名等方面提出了十分宝贵的建议。
6月22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委员们认为,地名是一种使用广泛的社会公共信息,与各项社会活动和人民生活都有密切联系。因此,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并在总结实施市政府规章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草案的内容也是基本可行的,希望经过修改后早日出台。8月4日至8月13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又先后召开了七次座谈会,听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区县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和法律界专家学者对修改稿的意见。9月l日上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修改稿基本成熟,建议在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认为,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操作性较强,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审议通过。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市地名办对委员会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9月18日,第十次主任会议讨论并审定了修改二稿。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颁布并将于明年l月1日实施,是地名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为地名工作再上一个台阶提供了法律保证。

来源:上海人大月刊

作者:田明

1998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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