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标准地名词典(第二至八部分)采 词 规 则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4-30 阅读:1700 次
江苏省典志编写组
二〇二一年二月
第二部分 自然地理实体
一、采词规则
根据《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八条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分为陆地地形、水系和海域三个大类及若干中类、小类。
考虑到词典的性质、特点、容量和实用性,对本词典第二部分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采词,具体要求如下:
(一)陆地地形类地名
采收平原、山地、丘陵等类地名。
1、平原全收。
2、山地包括山脉、山口全收,山峰收主峰、名峰。
3、丘陵:省内丘陵全收。
(二)水系类地名
采收河流、湖泊(湖荡)、陆地岛屿等类地名。其中:
1.河流包括江、河、川、溪、沟、水等,陆地岛屿包括河岛、湖岛、洲、滩。
2.河流采收三级河道或长度在20千米及以上的,湖泊(湖荡)全部采收。河流包括具有航运价值的人工水道(如京杭大运河,经过正式命名的南水北调人工连接水渠、引××济××人工连接水渠)。
(三)海域类地名
全部采收海、海湾、海洋岛屿、礁、沙、滩等类地名。海洋岛屿包括礁、沙、滩。海底地理实体(含海沟、海盆、海底平原、海底高地、海底山地、大陆架等),因未列入“二普”范围,暂不采收。
特别提示:考虑到本词典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采词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大词典》基本一致,故各地编写组可以《地名大词典》已有同类词条为基础,进行本词典的采词工作。
二、词条排序规则
第二至第八部分词条排序总规则:
1. 大类代码:21、22、23、30、40、50、60、70、80
(注:21、22、23 均属自然地理实体部分)
2. 中类代码:以英文字母为序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3. 小类代码:以小写英文字母为序 a b c d e f g
第二部分词条的排序规则:
首先,按陆地地形、水系、海域三大类别排序。其次,对每个大类内部的中类、小类词条,按照采词规则中的次序排列。第三,对处在同一中类或同一小类中的词条,先排跨省份条目,再按所在政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先后顺序排列同一省份条目。第四,陆地地形、水系、海域三大类别的分类标题和每个大类内部之中类、小类的分类标题,均需在词目表中标明。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21 陆地 A平原 B山地 C丘陵 D山峰 E山口
22 水系 A河流(a外流河、b内陆河) B三角洲
C湖泊(a淡水湖、b咸水湖) D陆地岛屿(a河岛、b湖岛)
E洲、滩
23 海域 A海 B海湾 C海洋岛屿
词条序号举例:22-A-a 001 即:水系-河流-外流河001条。
第三部分 交通运输设施
一、采词规则
根据《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八条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地名分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与管道运输、城镇交通运输和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六个大类及若干中类、小类。
考虑到词典的性质、特点、容量和实用性,对本词典第三部分交通运输设施地名的采词,具体要求如下:
1.第三部分词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民用航空和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四类地名。
城镇交通运输类地名已列入本词典的第一部分,此处不重复采收。
内河航道和海运航线、民用航空线、管道类地名,一律不采收。
2.凡公开运营的国有铁路(含高铁、干线、支线和专用线)和地方铁路全部采收,词目名称写作“××线”。公开运营的火车站、高铁站全部采收。凡第一部分中作“见条”处理的铁路车站,一律采收。
3.公路采收国家干线公路(用编号表示,如“101国道”)、高速公路(词目名称写作“××高速公路”)和省道。长途汽车站只采收建造等级二级以上的车站。凡第一部分中作“见条”处理的长途汽车站,一律采收。
4.采收主桥桥身长度(不包括引桥)在200米以上的桥梁及其他有特色的桥梁(如赵州桥,桥身长度不足200米)。隧道全部采收。
5.年吞吐量在5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和沿海港口全部采收。码头、船闸采收中型以上的。渡口只采收正在使用的重要渡口。已废弃的渡口,除少数有地名意义的以外,均不采收。
6.采收全部民用航空港。
二、词条排序规则
“交通运输设施”即为大类。其下分为11个中类。对每个中类及下属小类词条,按照采词规则中的次序排列。对处在同一中类或同一小类中的词条,按词条所在政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先后顺序排列。中类和小类的分类标题,均需在词目表中标明。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30 交通运输设施
A铁路(a高铁、b国有铁路、c地方铁路)
B公路(a高速、b国道、c省道)
C车站(a铁路、b长途汽车)
D桥梁(a公路桥、b铁路桥、c公铁两用桥)
E隧道
F港口(a海港、b河港)
G码头(a海运、b河运)
H船闸
I渡口
J航空港
词条序号举例:30-A-a001 即:交通运输设施-铁路-高铁001条。
第四部分 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
一、采词规则
词典第四部分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地名,包括在《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中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类别之中。
考虑到词典的性质、特点、容量和实用性,对本词典第四部分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地名的采词,具体要求如下:
1.第四部分词条包括:科研单位,教育单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文化设施,医疗设施,体育设施和城市大型建筑六类地名。
2.科研单位只采收设区市级及以上科研单位。具有特殊性质的设区市级以下科研单位可适当选收,但要从严掌握。
3.采收市属以上的全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地名词典》收录的词条为主,确有特色的、知名度较高的可适当补充。
4.采收规模较大或有影响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宫、少年宫、剧场、城市公园、游乐场等文化设施。
5.采收二级以上或有特色的医院、疗养院。
6.每个县(市)采收一个体育场(馆),设区市采收中等规模以上的体育场(馆)。
7.采收有地名意义和重要社会意义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列入国家、省、市级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或列入市县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近现代建筑,全部采收。
二、词条排序规则
“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即为大类。其下分为6个中类。对每个中类及下属小类词条,按照采词规则中的次序排列。对处在同一中类或同一小类中的词条,按词条所在政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先后顺序排列。中类和小类的分类标题,均需在词目表中标明。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40 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
A科研单位(a国家级、b省级、c设区市级、d设区市级以下)
B教育单位(a高等院校、b中等专业学校、c中小学)
C文化设施
D医疗设施
E体育设施
F城市标志性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词条序号举例:40-A-a001 即: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国家级001条。
第五部分 名胜古迹和纪念地
一、采词规则
词典第五部分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地名,包括在《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中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类别之中。
考虑到词典的性质、特点、容量和实用性,对本词典第五部分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地名的采词,具体要求如下:
1.第五部分词条包括:纪念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和一般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五类地名。
2.纪念地包括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含陵园、纪念馆、旧址、故居),采收设区市级及以上级别的词条。
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采收经过正式批准的设区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重点英雄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不采收墓、碑、塔、亭、楼、殿、阁、门、阙等孤立建筑。解放区和革命根据地不采收。
4.风景名胜区采收经过正式批准的设区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其中的重要景点可单独选收。
5.一般名胜古迹可酌情采收。
6.自然保护区采收经过正式批准的设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包括森林公园、国家公园、湿地等。
二、词条排序规则
“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即为大类。其下分为5个中类。对每个中类及下属小类词条,按照采词规则中的次序排列。对处在同一中类或同一小类中的词条,按词条所在政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先后顺序排列。中类和小类的分类标题,均需在词目表中标明。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50 名胜古迹和纪念地
A纪念地(a国家级、b省级、c市级)
B重点文物保护单位(a国家级、b省级、c市级)
C风景名胜区(a国家级、b省级、c市级)
D重要景点和一般名胜古迹(a国家级、b省级、c市级)
E自然保护区(a国家级、b省级、c市级)
词条序号举例:50-A-a001 即: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纪念地-国家级001条。
第六部分 农业和水利设施
一、采词规则
词典第六部分农业和水利设施地名,包括在《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中的“非行政区域”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类别之中。
考虑到词典的性质、特点、容量和实用性,对本词典第六部分农业和水利设施地名的采词,具体要求如下:
1.第六部分词条包括:农场、牧场、林场、渔场,水利枢纽、水库、灌区,渠道、堤防(海塘),共三类地名。
2.采收所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
3.采收所有水利枢纽、灌区、大中型水库。
4.采收堤防工程四级以上堤防(海塘)(参照国家堤防工程级别)。单独的闸、坝、排灌站等设施不采收。
二、词条排序规则
“农业和水利设施”即为大类。其下分为7个中类。对每个中类及下属小类词条,按照采词规则中的次序排列。对处在同一中类或同一小类中的词条,按词条所在政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先后顺序排列。中类和小类的分类标题,均需在词目表中标明。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60 农业和水利设施
A农场 B牧场 C林场 D渔场
E水利枢纽 F水库、灌区 G渠道、堤防(海塘)
词条序号举例:60-A001 即:农业和水利设施-农场001条。
第七部分 工矿企业
一、采词规则
词典第七部分工矿企业地名,包括在《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中的“非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企业”类别之中。
考虑到词典的性质、特点、容量和实用性,对本词典第七部分工矿企业地名的采词,具体要求如下:
1.第七部分词条包括:采矿业、电站(厂)和加工工业三类地名。
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开采业。
电站(厂)包括:水电、火电、风电、核电。
加工工业:冶金包括黑色冶金和有色冶金;化工包括酸碱、化肥、医药、化纤、橡胶、塑料、石油加工;机械制造包括重型、日用、交通、电器电子、仪器仪表;建材包括水泥、玻璃;纺织印染包括棉、麻、丝、毛;食品包括食品、饮料;轻工包括缝纫、皮革、造纸、日用品、工艺美术、陶瓷、钟表、自行车等。
2.只采收各工业部门中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规模以上企业。在省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的明星企业,虽达不到规模以上标准,亦可酌情采收,但要从严掌握。
3.采收所有电站、电厂,不采收变电所和输电线路。
二、词条排序规则
“工矿企业”即为大类。其下分为3个中类。对每个中类及下属小类词条,按照采词规则中的次序排列。对处在同一中类或同一小类中的词条,按词条所在政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先后顺序排列。中类和小类的分类标题,均需在词目表中标明。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70 工矿企业
A采矿业(a煤炭、b石油、天然气、c黑色金属、d有色金属、e非金属)
B电站(厂)(a水电、b火电、c风电、d核电)
C加工工业(a冶金:黑色冶金和有色冶金,b化工:酸碱、化肥、医药、化纤、橡胶、塑料、石油加工,c机械制造:重型、日用、交通、电器电子、仪器仪表,d建材:水泥、玻璃,e纺织印染:棉、麻、丝、毛,f食品:食品、饮料,g轻工:缝纫、皮革、造纸、日用品、工艺美术、陶瓷、钟表、自行车)
词条序号举例:70-A-a 001 即:工矿企业-采矿业-煤炭001条。
第八部分 服务业
一、采词规则
词典第八部分服务业地名,包括在《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中的“通信设施”和“企业”类别之中。
考虑到词典的性质、特点、容量和实用性,对本词典第八部分服务业地名的采词,具体要求如下:
1.采收具有地名意义的较大型商场、市场,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含未参评、但具有同等水平的著名宾馆、饭店)名。
2.采收具有地名意义的较大型的、知名的信息产业及其他包括养老服务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名。
二、词条排序规则
“服务业”即为大类。其下分为5个中类。对每个中类及下属小类词条,按照采词规则中的次序排列。对处在同一中类或同一小类中的词条,按词条所在政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先后顺序排列。中类和小类的分类标题,均需在词目表中标明。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80 服务业
A商场 B市场 C宾馆 D信息产业 E其他新兴服务业
词条序号举例:80-A 001 即:服务业-商场0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