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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胡”与“州陵”——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两个地名初考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12-02 阅读:959 次

来源:江西地名研究

陈  伟 


提要:岳麓书院秦简中有与秦郡设置有关的资料。本文对其中出现的“江胡”、“州陵”二地加以考察,认为“江胡郡”应在九江郡之东,可能是会稽郡前身;州陵则当是南郡属县。

关键词:秦郡 江胡 州陵

2007年年底入藏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的秦简,有许多重要的新资料。2008年8月底,在韩国成均馆大学东亚学术院主办的“东亚资料学可能性的探索——以出土资料为中心”国际学术研讨会上,陈松长教授发表了题为《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以下简称“《考略》”)一文,首次披露了这批秦简中与秦郡设置有关的资料,对清河、衡山、四川等郡的存在作了精彩的说明。笔者作为这次会议的参与者,有幸得以先睹为快。

在《考略》中,也存在可以进一步推敲的余地。这篇小文拟就“江胡”、“州陵”二地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江胡郡似即会稽郡前身

江胡郡的资料,据《考略》引述,有以下四简:

0706号简:“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叁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

0194、0383号简:“······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叁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

0480号简:“□迁其弗见莫告,赀一甲。前此令□□已入关及阴密□环陷江胡而未出关及其留在咸【阳】······

《考略》推测:“江胡”或当读为“江湖”。颇疑秦简中的“江胡(湖)郡”乃是秦代为了加强吴楚地区江河湖泊之地的统治而特设的郡,应该在江河湖泊众多的吴楚地区。

根据目前了解的资料,可对江胡郡的所在作出进一步推定。如同陈松长教授已经指出的那样,0194、0383号简与0706号简可以互相参照。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第一,这些被戍的郡,除了江胡之外,均大致知其所在。四川,旧多称“泗水”,辖境约在今江苏徐州、泗县和安徽淮北、宿州一带。九江,辖境约含今安徽、河南淮河以南和江西全省。衡山,辖境相当今河南信阳、湖北红安、黄冈以东,安徽霍山、怀宁以西,南至长江,北至淮河地区。这些地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等记载,是秦始皇23-25年(前224-222年)秦军灭楚战役中占领的楚国故地。0383号简所载“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显示由于楚国的灭亡,秦人戍守的阵线已由“东故徼”推进到新占领的楚故地。

第二,简文对这些屯戍秦郡的叙列有其规律,即大致由北而南,由东而西。

根据这两点提示,江胡郡应该也属于楚国故地,位置很可能在九江郡以东。由于在四川郡与九江郡北部之东,尚有东海郡的存在,江胡郡又应在东海郡之南。符合这些条件的,乃是我们熟悉的会稽郡。而看目前披露的资料,岳麓书院秦简和里耶秦简中,均未见会稽一郡的出现,也可从反面辅证这一推测。

“胡”,陈松长教授已经指出可读为“湖”。其前的“江”字,似可读为从“江”得声的“鸿”。鸿训大。《史记·夏本纪》:“当帝尧之时,鸿水滔天。”索隐云:“一作`洪'。鸿,大也。以鸟大曰鸿,小曰雁,故近代文字大义者皆作`鸿'也。”《吕氏春秋·爱类》“名曰鸿水”,高诱注:“鸿,大也。”《楚辞·九叹·逢纷》“鸿永路有嘉名”,王逸注:“鸿,大也。”“大”、“太”二字古通用。江胡(鸿湖)可能本来是太湖的又一异名,被借用为郡名。我们已经知道,秦代有一些过渡性的郡名,未见于传世文献。比如在里耶秦简中出现的洞庭。江胡(鸿湖)郡也可如此看待。

二、州陵为南郡属县

《考略》关于州陵的性质总结说:“我们从这批秦简中知道,州陵在秦二十五年前后曾作为郡治存在过,它也许是当时从南郡分置出来的一个临时郡治所在地。”就在这批秦简入藏之后不久的时候,我在和陈松长教授的一次电话中提到:说州陵为郡,要谨慎;是南郡属县的可能性更大。在成均馆大学的会议上,陈松长教授发表的讲评人、首尔大学的李晟远先生在他的讲评中以及我在大致同时读到的鲁东大学李炳泉教授新作稿本,也对州陵为郡的说法提出质疑。我们知道,据《汉书·地理志》,州陵为南郡属县。荆州松柏1号汉墓所出35号木牍,则把南郡之于州陵这种隶属关系的确切记载提前到武帝之时。现在秦简看到的这类材料实际上证明州陵在秦代亦为南郡属县。以下请从三个方面说明。

据《考略》引述,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关于州陵的资料有如下几条:

1219号简:“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

1221号简:“五月甲辰州陵守绾、丞越、史获论,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居三岁以当法。······

0083号简:“廿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子谳求盗尸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

0163号简:“廿五年七月丙戍朔乙未,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子谳荆长癸□等, 男子治等告□□

0061号简:“······州陵守绾令癸与□······

在这五条材料中,三次出现的“谳”字值得注意。《汉书·刑法志》记高帝七年制诏御史云:“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从已披露的文字看,这五枚简的内容互相关联。一是时间相近;二是州陵守绾、丞越并列见于1219、1221、0083、0163四简,州陵守绾单独见于0061号简;三是0163号简提到癸、治二人,癸又见于1221、0061号简,治又见于0083号简。这样看来,0083、0163号简记“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说“子谳”云云,应该就是针对1219号简所记“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或类似事件。这显示,州陵与南郡是谳与被谳的关系。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奏谳书》案例一云:“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谳之。”案例二云:“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骜敢谳之。”案例三云:“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状、丞憙敢谳之。”记述格式与岳麓书院藏简1219号完全相同。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汉初施行的县向郡谳狱的制度,应该可以追溯到秦代。而有关州陵诸简反映的,正是州陵县向其上级南郡长官谳狱的实例。也就是说,从谳狱制度看,州陵应该是南郡属县,而不可能是地位相同的另一个郡。

1221号简记云:“癸行戍衡山郡,居三岁以当法。”这也有助于了解州陵的性质。前揭0194、0383号简指示南郡当戍者“署衡山郡”。这里的“癸行戍衡山郡”,显然是对这一指令的遵循。也就是说,癸是作为南郡属县的当戍者,被官府根据当时的法令裁决,前往衡山郡为戍。

《考略》认为:“我们在这批秦简中多次看到‘守’、‘假守’都是郡守专名的用法,如编号为319号简文中的‘东郡守’、编号为488号简文中的‘南阳守’、编号为1954号简文中的‘河间守’、编号为921号简文中的‘洞庭守’、编号为0083号简文中的‘南郡假守’等,无一例外都是郡守的专称,以此类推,我们在前面讨论过的‘泰山守’是郡守,那么,这里反复出现的‘州陵守’也应该是郡守。”

其实,“守”作为郡守专称这一前提本身就存在疑义。

1976年江西遂川车头垴出土的秦戈铭文有“临汾守曋”,李学勤先生认为是代理县职的守令。黄盛璋先生则以为:“三晋地方既以县令为监造者,临汾铸造兵器监造自为临汾命(令),此称为守,守本从守卫边地得名,可能置守,而秦因之,不一定是郡。”

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奏谳书》一八,是秦始皇二十七、二十八年一件案件的复审记录。在应对利乡反者的问题上,攸县先后两任官员相继获罪。其前任官员,竹书记载有“修(攸)守媱、丞魁”,后任官员为“攸令图片”。李学勤先生认为:“攸守媱”是代理县职的守令,和“攸令”省称“攸图片”一样,是省掉了“令”字。张建国先生也认为:媱担任守令也许在上任图片之前,而似乎不是在图片撤职囚禁之后。守令是代理县令,当正式的县令图片到任后,他的代职自然撤销。张家山247号汉墓整理小组在解释苍梧守竃时写道:苍梧,县名,应属南郡。守竃,守令竃之省,与下文“攸守媱”及与江西遂川出土秦戈的“临汾守嘾”同例。我们则在讨论秦苍梧郡的时候提出:在秦代郡县二级官职中,均有守、尉之名。

里耶秦简[9]1有“阳陵守”。张春龙、龙京沙先生解释说:阳陵,县名。守,守令。李昭君据此认为:从里耶秦简看,县级有守、丞等,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未见有令、长资料。即使有县令,也仍处于守、令混用的阶段,说明秦初县制在官制上尚未完全整合。里耶秦简又有“乡守”之职,如此则郡、县、乡皆有守,似乎构成一规整之组织系列。

州陵守的出现,与上述资料印合,实际是为县级官员有“守”这一职名的认识增添了一条有力的证据,不能反过来把“守”一概看作郡守,进而把州陵看作一处秦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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