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地名文化遗产评定工作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4-13 阅读:623 次
来源:地名世界
江苏省民政厅组织开展
2022年全省地名文化遗产评定工作
来源:江苏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1.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我市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
4.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问:命名地名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1.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2.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适用《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3.同类别地名的专名部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含地方方言语音);4.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城镇道路名称的命名,应当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相符合;5.住宅区、建筑物(群)的通名应当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问:哪些情况下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答:1.地名标志、交通设施标识牌及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等;2.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公文、证照及法律文书;4.媒体广告及户外广告;5.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载体公布的信息;6.互联网电子地图;7.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问: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管理是怎么样进行的?
答:1.区县(市)民政部门可在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项目施工平面图交付后进行门牌预编制。依法编制的门楼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门楼牌号码作为地名记载。
2.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名称标志应当使用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要求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区域范围内,且应具备唯一性,并随住宅区、建筑物(群)一并移交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后续管理维护。区县(市)审管部门应将地名标志设置检查项目纳入新建小区、建筑物(群)竣工验收环节,在源头上杜绝自行设置不规范地名标志行为,地名主管部门应参与竣工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日常检查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纳入进小区执法清单。
3.地名标志应当规范设置在位置明显、导向准确、方便找寻的地方。住宅区、建筑物(群)设置的地名标志应使用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名称标志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毕,且应具备显著性、唯一性。住宅区名称标志应当设置在住宅区主要出入口区域范围内;开放性建筑物(群)名称标志设置位置符合相关城市管理法规规定(设置在建筑物外立面或楼顶位置)。应使用规范汉字、字体,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外文、阿拉伯数字、纯数字、基数字、序数词、中文账务数字和标点符号等字符;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单元牌、户室牌、商业门牌必须使用数字门牌。
问:哪些行为是属于违法违规的?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涂改地名标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擅自设置、更换地名标志;擅自移动、拆除、遮拦、覆盖地名标志;其他损害地名标志行为。
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遮拦、覆盖地名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并承担所需费用。
问:如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1.未按要求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筑物(群)推广时,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标准地名,由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有损害地名标志行为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行为产生的行政处罚记录,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来源:宁报资讯,奉化日报;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来源。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的版权,转载或引用仅为传播更多的信息,部分素材来源于互联网,无法核实其真实出处,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