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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地名工作的春天——学习国务院新《地名管理条例》有感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5-06 阅读:1219 次

来源:江西地名研究  

1986年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在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国际交往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地名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地名管理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有地名管理条例已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需要,成为制约地名管理服务的“最大短板”。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名工作,将其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地名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2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起始之年,新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出台,为新时代地名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责任,地名工作迎来了春天。

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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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工作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地名管理关系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必须在党统领全局的战略部署下开展。新条例强调“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地名管理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统一领导,才能做好新时代地名管理工作。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地名工作开展。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地名工作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地名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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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形成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新条例的修订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地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让地名管理为实现两步走战略,国家经济更加发达、社会更加进步、人民更加幸福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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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文化保护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名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承载着中国人的情与愁,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条例提出要发挥地名文化功能,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研究、传承地名文化;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编制保护名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制定形式多样的保护措施,开展各种保护活动,讲好中华地名故事,保护、发展、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坚定民族文化自信。

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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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时代地名管理工作强化了顶层设计。

新条例是新时代地名工作的行动指南和基本遵循,要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切实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逐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推进地名使用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地名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强化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优秀地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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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地名公共服务明确了目标导向。

新条例规定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及时更新完善地名数据,公布标准地名信息,不断扩大地名公共服务供给。要深刻认识到当前我国地名工作的主要矛盾是地名管理服务严重滞后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地名公共服务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地名需求质的变化,在地名管理规范上动脑筋,在地名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在地名文化含量上做文章,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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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杜绝不规范地名产生提供了法规支撑。

新条例规定要编制地名方案,对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进行整体设计和系统部署,强调“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程序,明确申报材料,完善申报流程,建立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和地名公告等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命名更名关,防止不规范地名产生。另一方面,强调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地名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清理整治“大、洋、怪、重”不规范地名,不仅要减少存量,同时须严控增量,以进一步巩固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成果。

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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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

一是健全了管理体制。科学的管理体制,是地名管理工作正常、规范、高效开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证。新条例健全和完善了国家和地方各级地名管理体制,同时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不仅统一了监督管理,也为地名工作齐抓共管提供了依据。

二是完善了地名分类。除了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外,新条例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和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纳入地名管理范围。同时,将原条例的居民地名称细化为街路巷名称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另外,将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修改完善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地名分类更加精准,从而助推地名管理更加规范高效。

三是规范了地名使用。新条例要求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等范围必须使用标准地名,涵盖了地名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社会影响较大、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多领域,拓展了地名规范使用范围。

四是增设了法律责任。地名管理领域长期存在不规范地名现象,主要问题就是法规不健全,原条例的严重滞后,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地名的规范管理。新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强调了“地名管理公职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些新增条款必将对遏制擅自命名、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房地产宣传名、设置不规范地名标志等现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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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一是明确了命名主体。1986年《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路街巷、住宅区、楼宇名称命名的主体,各地在制定地方法规规定时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各自为政,导致出现因命名主体不明确造成的擅自命名或者有地无名的问题。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类地名的命名主体,特别是分别对街路巷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地名的命名更名明确了审核批准主体,弥补了之前的缺憾。

二是统一了申报要件。新条例出台之前,各地在批准地名时,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五花八门,甚至是要求提供一些与地名命名更名无关的材料,影响了营商环境。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材料内容,简单明了,不仅满足地名审批和地名信息资源服务管理要求,而且简化了办理材料,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强调了正当程序。地名蕴含着情感,承载了当地百姓的乡愁,因此地名的变更应该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地名具有较强的文化属性、专业属性和社会属性,一些社会影响较大,与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求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听取民意,开展评估论证,让专家学者充分说理,既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也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是新增了备案制度。新条例规定了四种不同层次批准地名备案的方式。通过备案,上级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下级或其他部门批准地名中的问题,纠正批准的不当地名,保证了新增地名的合法性、规范性,提升了文化含量。同时,纠正批准的不当地名的过程,是对下级或其他部门开展地名命名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过程,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人员的工作业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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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服务更加信息化、智能化。

加快建设地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不断深化地名普查成果开发应用,推进地名管理服务持续发展。建立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开展数据质量建设行动,进一步提升入库地名信息数据成果质量。推进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做好国家地名信息库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保障服务内容。加快推动地名普查成果信息数据转化,强化地名数据与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深度融合,推进地名数字化应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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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要组织学习领会新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高度学习贯彻新条例,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新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热潮。针对新常态下疫情防控的特点,采取视频会议、线上专家讲解、编写解读资料、微信群QQ群答疑等方式开展培训和学习,让广大地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尽快了解条例内容,熟悉具体条款运用,确保新条例落地生根、入脑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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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

新条例部分条款较为原则,且在实施过程中容易遇到问题,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如第九条第六款“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企业名、商标名如何界定?基层实际操作难以落地。还有地名标志设置的主体和权限问题,谁负责哪一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如何设置和维护管理,都需要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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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做好部分地名审批主体的移交衔接。

新条例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权限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要求各地统一规定明确移交时限,并确保在移交调整期间,企业单位办理住宅区、楼宇地名审批事项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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