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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之解读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5-13 阅读:137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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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一个看起来稀松平常的词,背后却蕴含着非凡的意义。一个地名,大到一个省,小到一条街,往往反映当地的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地名的规范表述、书写和外文拼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现,也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的体现。

地名的规范与统一是1987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与国家有关部委就地名书写标准化问题,发出《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行政区划、居民地和具有地旬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应按规范汉字书写,不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的汉字字形以1965年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然而,在此期间,特别是在一些村镇、街巷及道路、桥梁等方面,仍存在地名标志拼写不规范的现象,1992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发布《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上地名书写标准化的通知》,再次重申地名书写不得使用自造字、繁体字,书写要清晰,不得使用难以辩认的行书、草书书写。外文拼写使用汉语拼音,不得使用威妥玛拼音,如合肥—Hofei,北京—Peking,苏州—Sochow,青岛—Tsingtao,威妥玛式拼音是由英国人威妥玛等人为推广汉字学习而发明,在旧中国时期影响很大,至今在一个历史名城的老字号、高校的商标中见到它的身影。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1986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地名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进行修订,自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分七章共计四十四条,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地名的含义;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的使用;地名文化保护;行政监督;法律责任;域外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职责;实施日期等。

一、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二、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三、地名的含义。条例所称的地名,主要包括以下名称:(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四、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对地名命名或更名应当遵循的规则作出了规定,对命名和更名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五、地名的使用。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场景主要有: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教材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地名文化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地名文化保护的主体,要求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对于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应当制定保护名录,同时要求做好地名的档案管理。

七、行政监督与法律责任。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条例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报告,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八、附则。条例规定,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规则和程序,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个地名的背后,承载了太多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以及法律意义,是每个人的历史认同、文化认同与乡土情怀的体现。本条例的修订,进一步体现出对地名的规范管理与保护,让每一个地名在历史长河的中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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