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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市多维度推进地名工作新发展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8-17 阅读:640 次

来源:地名世界

江苏镇江市多维度推进地名工作新发展


一是规范管理,理顺地名备案程序。镇江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地名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各辖区(市)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新《地名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理顺地名备案程序,设计各类地名备案表,指导各地名管理职能部门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地名命名、更名后按权限报送备案,及时公布标准地名信息。二是传承文脉,建设地名文化街区。建设文昌宫、凤凰岭、青云门、梦溪园巷、老北门、中营街等数十个历史地名文化街区,街区内设立地名文化保护碑,碑上刻有街区历史文化沿革,与街区内部的部分建筑故居相呼应,生动立体的讲好镇江历史地名故事,传承历史文化名城文脉,吸引各地游客与地名工作者参观学习。2022年,预计新设立历史地名保护碑13块。三是弘扬历史,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市县两级均建立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择优录入历史悠久、文化内涵丰富的老地名,共收录368个历史老地名。镇江、萧家巷、儒里村等25个专名沿用时间较长、地名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较高的地名纳入市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复活使用“仁章路”“千秋桥”“余福里”等消亡地名61条,在《镇江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中,使用消亡地名25条。

来源:镇江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5日。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来源。 


贵州省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省民政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作出回复,同意建立贵州省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贵州省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地名在加强社会治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建立贵州省地名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主要职能包括:(一)研究拟定地名管理及地名标准化、信息化、公共服务、文化保护等工作的发展规划、落实措施和年度计划;(二)统筹研究省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拼写、译写及标准地名审定等方面重要事项;(三)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四)研究拟定省内地名备案和统一公告制度,并监督落实;(五)细化成员单位地名管理职责分工,处置有关争议问题;(六)开展地名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七)统筹研究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处置突发事件相关事宜;(八)统筹地名管理工作其他相关事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语委办)、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广电局、省大数据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等21个单位组成。省民政厅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省民政厅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地名管理工作的副厅长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地名管理工作的副厅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沟通联络,协调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职责分工(一)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地名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地名管理规划、标准及组织实施;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省内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省内跨市(州)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工作;建立贵州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指导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地名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指导监督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省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四)省教育厅(省语委办):配合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五)省民宗委:指导少数民族地区规范使用民族语标准地名;保护传承少数民族语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六)省公安厅: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等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七)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做好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管理工作;提供地名管理所需地理信息资料;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省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省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省水利厅: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省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一)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会同省民政厅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二)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地名标准化相关工作;负责广告标牌标识内容监管,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证件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三)省能源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省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四)省广电局: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五)省大数据局:配合协助贵州地名信息库建设;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六)省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省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七)省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省民政厅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八)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九)省邮政管理局:指导监督邮政快递业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负责民用机场等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民用航空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一)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铁路运输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铁路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
五、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市(州)对口部门(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三)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建立地名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本地区地名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定期将本地区有关工作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5日。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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