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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11-09 阅读:1012 次


 

一、起草背景和简要过程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进一步健全地名管理制度体系,有效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民政部积极开展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工作。认真总结《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实践经验,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不分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地名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地名方案的编制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组织实施、修改程序(第二条)。

(二)关于地名命名更名。命名更名是地名管理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增强《条例》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人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的特殊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申报材料涉及的相关报告具体内容要求(第五条);明确了地名备案材料的内容、审查要求和公告时限(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地名公告的内容和途径(第八条)。

(三)关于地名使用。推进地名标准化、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是地名管理的重要目标,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规范、地名用字读音规范(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名规范,以及标准汉字译名使用和公布(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地名信息库统一规范、数据整合、更新维护、互联互通等要求(第十四条);完善了地名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管理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规范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等要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地名文化保护。为保障《条例》中地名文化保护相关规定的有效落实,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地名保护名录制度,明确名录设置类别、包含内容、公布及抄送要求(第十八条),并通过列举方法细化了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的保护利用方式(第十九条)。

(五)关于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部分规定作了适当细化,细化了地名管理能力建设的内容(第二十条);针对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理程序(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其他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于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相关地理实体名称的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名称、专名通名、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等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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